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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臂阿童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例

“铁臂阿童木”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铁臂阿童木”商标权无效案例涉及的诉争商标为第4553473号“铁臂阿童木”文字商标,诉争商标由案外人泉州市菲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12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靴、运动靴、运动鞋”等商品上。后经转让,权利人变更为阿童木(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又转让至泉州市开元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手塚株式会社于2014年12月18日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没有侵犯手塚株式会社的在先著作权和在先商品化权,故裁定诉争商标予以维持。手塚株式会社不服提起诉讼,其认为阿童木福建公司在未获得手塚株式会社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产品、注册商标及网站上大量使用“阿童木”动漫形象作品,主观恶意明显,侵犯了手塚株式会社在先的著作权和在先商品化权。因此,手塚株式会社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裁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仅为纯文字商标,并没有体现阿童木的卡通形象,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侵犯手塚株式会社享有的著作权。“阿童木”既是手塚株式会社出品的动漫作品《铁臂阿童木》的片名,也是动漫作品中主要人物的名称。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动漫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进行了广泛的宣传并已播出,“铁臂阿童木”、“阿童木”作为动漫作品的名称以及动漫的角色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所了解,具有较高知名度,故“铁臂阿童木”、“阿童木”可以作为在先作品名称以及在先作品的角色名称进行保护。但在先作品名称以及在先作品的角色名称权益的保护范围并不当然及于全部商品和服务类别,仍应以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为原则。虽然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原告并未在鞋等商品上使用阿童木形象,但手塚株式会社在第25类商品上注册有“铁臂阿童木”商标,且鞋等商品是生活必需品,会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与在先作品名称及角色名称的所有人产生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手塚株式会社的在先权益。综上,一审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判令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诉争商标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裁定。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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