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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知产法庭成立五周年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

山西卫丰律师事务所 2024-02-26 20:52 

为深入践行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典型案例指引作用,激励保障科技创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特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五年来审结的15710件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中,评选出十大影响力案件和100件典型案例,现予发布。


本次发布的案例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所涉领域广,既包括信息通信、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领域,也包括中医药、机械、材料等传统技术领域,许多垄断案件直接涉及社会民生。二是牵涉利益大,不少案件涉及国内甚至全球市场头部企业的核心技术,高额判赔案件越来越多。三是国际性强,超过1/5的案例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涉及全球各主要经济体。四是权利种类全,涵盖了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各种技术类知识产权。五是案件类型多,既有授权确权行政纠纷,又有权属、侵权、合同民事纠纷,既有民行程序交叉案件,又有刑民程序交叉案件。六是处理方式多样,既有裁判,也有调解,还有司法处罚、违法线索移送等。


有关案例展现了法庭成立五年来在以下五方面取得的丰硕成果:


一是服务科教兴国战略,激励保障科技创新。法庭五年共审结专利、植物新品种授权确权行政二审案件2977件,以授权确权案件为牵引,不断强化司法保护力度,确保确有技术贡献的科技创新成果依法得到授权和维持,保障依法授予的权利得到实质性保护。积极保护新兴产业科技创新成果。在“磁共振成像方法”发明专利确权案中,澄清在适用所谓“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时应以“合理”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保护企业原始创新。在“替格瑞洛”药品发明专利确权案中,明确接受补充实验数据的条件,依法保护药物创新。在涉“路由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中,为通信领域多主体实施方法专利获得实质性保护探索路径。在“锂电池保护芯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案中,系统阐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利基础认定和侵权判断的基本规则。有效激励中医药技术创新。在涉“中药发药机”发明专利确权案中,改判维持专利权有效,有力保护中医药领域发明创造,服务新冠疫情防控大局。在“彝族医药”发明专利权权属系列案中,揭示单位负责人将单位成果“化公为私”的全过程,依法保护民族医药科研单位合法权益。在“妇科中药栓剂”发明专利确权案和“揿针”实用新型专利确权案中,尊重传统医学的基本理念和创新规律,正确评价中药领域技术创新程度。合理平衡“资”“智”双方利益。在“指纹识别芯片技术”专利权属系列案中,通过梳理技术成果流转路径,揭示离职员工侵吞原单位发明创造始末,依法维护科技企业的创新利益。在“便携可充式喷液瓶”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人报酬案中,明确专利维权所获赔偿亦应纳入发明人报酬计算基础,保障发明人从创新成果运用中合理获益。


二是秉持严格保护理念,加大侵权制裁力度。法庭2021年至2023年二审改判的发明专利侵权案平均判赔额达272.7万元,传递出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鲜明司法政策导向。切实加大侵权赔偿力度。“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对一期项目判赔2.18亿元,当事人在执行中就一、二期项目达成全面和解,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维权纪录。“橡胶防老剂”技术秘密侵权案判赔2.02亿元并对拒不执行行为保全裁定的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均予顶格司法处罚。涉“WAPI”通信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判赔1.43亿元。全面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最高人民法院首次适用惩罚性赔偿并顶格5倍判赔3000余万元。在“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判令信息匹配平台组织者支付惩罚性赔偿。在“丹玉405号”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明确惩罚性赔偿基数难以精确计算时可以基于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赔偿基数,有效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威慑力。确保有侵权必担责。在“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中,依法认定相关各侵权人应当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并责令限期拆除侵权生产线。在“立式二次构造柱泵”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中,明确仅实施许诺销售行为的侵权人也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裕丰303”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明确即使侵权繁殖材料因灭活而未流入市场,侵权人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在“登海60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针对将公司作为侵权工具情形,认定实际控制人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加强公平竞争司法,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法庭五年共审结垄断案件146件、技术秘密案件326件,努力维护竞争活力、激发创新动力。严格依法规制垄断行为。在“砖瓦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中,明确横向垄断协议的自愿实施者并非反垄断法救济对象。在“殡葬服务”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和“给排水”公用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分别从不同角度划定公用企业行为界限,保障基本民生。在“混凝土企业”横向垄断协议行政处罚案中,明确协同行为认定规则。在“工业润滑油”轴辐协议案中,首次就轴辐协议垄断行为作出认定。在“沙格列汀”药品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对药品专利反向支付协议的反垄断法规制作出初步指引。切实加大技术秘密保护。“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判赔1.59亿元并判令法定代表人承担全部连带责任。在“锂离子正极材料”不正当竞争案中,全额支持权利人上诉请求,判赔5000万元并得到即时履行。在杂交玉米亲本“W68”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明确作为育种材料的亲本可获技术秘密保护,探索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新路径。积极规制诉讼不诚信行为。在“靶式流量计”实用新型专利恶意诉讼案中,明确当事人明知不具有权利基础仍然多次提起侵权之诉,构成恶意诉讼。


四是坚持依法平等保护,服务高水平对外开放。法庭五年共受理涉外国当事人案件1678件、审结1198件,越来越多的外国企业选择到中国法院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坚持中外平等对待。在“天线装置”“光源装置”等发明专利授权确权案中,依法保护外国企业发明创造权益。在敲响法庭“第一槌”的涉“汽车雨刮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倡导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裁判方式及时救济权利人。在“带锁髓内钉”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因侵权人拒不提交账册改判全额支持外方主张的2000余万元赔偿。在涉“纤维素酶”发明专利侵权案中,全额支持外方2000万元赔偿请求。在“偶氮染料”发明专利侵权案中,支持外方权利人上诉请求,提高判赔额至1950万元。在“玛巴洛沙韦”药品专利链接案中,确认仿制药技术方案落入外方专利权保护范围。积极探索国际前沿问题。在“OPPO与夏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管辖案中,以适当联系原则确定对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许可条件纠纷的管辖。在涉“稀土永磁材料专利”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中,妥善处理专利权行使与反垄断的关系,通过科学合理界定相关市场,依法改判认定外方权利人拒绝专利许可并不构成垄断行为。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DAKS系统”技术秘密侵权案审结后,国际知名油气勘探企业致信称,该案向国际社会充分展示了中国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司法环境。


五是积极践行能动司法,努力推动实质解纷。法庭五年间民事二审实体案件调解撤诉率达37.0%,在9起案件中将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移送主管机关。用心用情做好调解。在涉“智能物流机器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系列案中,促成两家独角兽企业对十余起未结诉讼达成一揽子和解,推动携手发展新质生产力。在“无线吸尘器”发明专利侵权案中,促成中外双方就全球纠纷达成一揽子和解,以“东方经验”化解跨国争议。积极推进诉源治理。在“自拍杆”实用新型专利批量维权案中,对重复侵权的制造者从重判赔100万元,对零售小商户合理判赔2000元,有力引导溯源维权。在“自助创建网站”软件批量维权案中,合理确定判赔标准,坚决规制诱发侵权后以诉讼索赔牟利。依法加大司法制裁。在“绕线机”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司法处罚案中“一案三罚”,针对阻碍法院现场勘验及故意逾期举证行为,一并处罚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依法移送违法线索。在涉“非正常申请”专利代理合同纠纷违法线索移送案中,在认定为虚构、编造专利而签订的合同无效的基础上,将违法线索移送行政主管部门。




目录


十大影响力案件


案例一

“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

——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与山东华某化工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二

“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江苏省金某种业公司与江苏亲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三

涉“汽车雨刮器”发明专利侵权案

——法国瓦某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四

涉“中药发药机”发明专利确权案

——四川新某药业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一某制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2021)最高法知行终93号行政判决书〕


案例五

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

——日本某株式会社与温州某药业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六

“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

——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七

“橡胶防老剂”技术秘密侵权案

——圣某化学科技公司与陈某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八

“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

——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与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九

“砖瓦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

——张某勋与某市砖瓦协会等垄断纠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民事判决书〕


案例十

“无线吸尘器”发明专利侵权案

——英国某技术公司与某科技(苏州)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9号民事调解书〕



案例一 

“蜜胺”发明专利及技术秘密侵权案【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与山东华某化工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559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541号


基本案情


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系专利号为201110108644.9、名称为“节能节资型气相淬冷法蜜胺生产系统及其工艺”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四川金某化工公司系采用加压气相淬冷法年产5万吨蜜胺生产系统的技术秘密的权利人。该两公司分别向法院提起侵害专利权诉讼与侵害技术秘密诉讼,主张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以及作为涉案专利发明人之一且参与涉案技术秘密研发的尹某大侵害了涉案专利权及涉案技术秘密,构成共同侵权且侵权获利巨大,请求判令各被诉侵权人停止侵害、就侵害专利权行为连带赔偿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和北京烨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2亿元、就侵害技术秘密行为连带赔偿四川金某化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9800万元。


该专利案一审法院判决: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立即停止制造侵权生产系统,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停止使用侵权生产系统并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停止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蜜胺产品,山东华某化工公司赔偿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000万元,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对其中的40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未支持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要求停止许诺销售蜜胺产品、销毁侵权生产系统的诉讼请求,亦未支持要求尹某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均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该技术秘密案一审法院判决:各被告立即停止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涉案技术秘密,销毁各自持有的涉案技术秘密的载体资料,山东华某化工公司赔偿四川金某化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00万元,尹某大就其中的1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对其中的50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未支持四川金某化工公司要求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获得的蜜胺产品以及销毁侵权生产系统和其持有的涉案技术秘密载体资料的诉讼请求。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宁波安某工程设计公司、宁波厚某咨询公司、尹某大均不服该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最高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后,就两案分别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权利人要求各相关侵权人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两案合计2.18亿元以及要求山东华某化工公司销毁生产系统和其持有的涉案技术秘密载体资料、要求山东华某化工公司停止销售使用涉案技术秘密生产的蜜胺产品的上诉请求。两案二审判决后,山东华某化工公司不服,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驳回再审申请。因上述两案判决系针对被诉侵权一期项目的前期实施行为所作出,该两案宣判后,权利人就该一期项目后续行为和新增二期项目提起新的诉讼。当事人在该两案执行程序中就两案生效判决及新的诉讼达成全面和解,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山东华某化工公司亦获得使用许可。


典型意义


该两案判赔2.18亿元,权利人最终获偿6.58亿元,刷新国内知识产权维权纪录,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两案中的权利人四川金某化工公司、北京烨某科技公司分别为中外合资企业、高新技术民营企业,被告山东华某化工公司系具有国资背景的上市公司。两案裁判既充分体现出人民法院切实加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司法导向,又彰显了对各类企业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的司法态度。同时,该两案在执行期间就所有诉争项目达成全面和解,实现了保护知识产权、保障胜诉人合法权益、保企业稳增长促发展的多赢效果。


案例二 

“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江苏省金某种业公司与江苏亲某农业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基本案情


江苏省金某种业公司系“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权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其认为江苏亲某农业公司未经许可,在微信群中发布“农业产业链信息匹配”消息寻找潜在交易者,向潜在交易者收取会员费后提供“金粳818”水稻种子交易信息,商定交易价格、数量、交货时间,并安排送货收款的行为,侵害了涉案植物新品种权,故起诉请求判令江苏亲某农业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300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侵权“白皮袋”包装的种子并非江苏亲某农业公司直接销售,其系帮助侵权,最终适用惩罚性赔偿支持了江苏省金某种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江苏亲某农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其不构成侵权。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江苏亲某农业公司是有关种子交易的组织者、决策者,应当认定其直接实施了侵权销售行为,而非帮助侵权;江苏亲某农业公司并非农民,其侵权销售规模亦远超“农民自繁自用”的合理规模,故其关于“农民自繁自用”的不侵权抗辩不能成立。参考江苏亲某农业公司的宣传资料,综合考虑侵权情节,可以推定其侵权获利超过100万元;其既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还销售“白皮袋”侵权种子,且拒不提供有关账簿,侵权情节严重,故可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高确定赔偿数额,全额支持权利人关于赔偿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打击种子套牌侵权、净化种业市场的典型案件。侵权人借助互联网信息平台组织销售“白皮袋”种子,以“农民”“种粮大户”等经营主体名义掩饰侵权,行为方式隐蔽、手段花样翻新。最高人民法院准确界定平台经营行为性质,适时转移举证责任,依法作出事实推定,揭开侵权人“农民伪装”,准确认定侵权行为和侵权获利,并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高确定赔偿数额。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1年度十大案件”和“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第一批)”。


案例三 

涉“汽车雨刮器”发明专利侵权案【法国瓦某清洗系统公司与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2号


基本案情


法国瓦某清洗系统公司系专利号为200610160549.2、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刮水器的连接器及相应的连接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认为,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制造、销售雨刮器产品的行为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害,请求判令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600万元。一审程序中,法国瓦某清洗系统公司提出诉中行为保全申请,请求责令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立即停止侵害。后一审法院先行作出部分判决,认定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构成侵权,判令其停止侵害,但未同时处理有关行为保全申请。厦门卢某汽车配件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法国瓦某清洗系统公司未提起上诉但仍坚持其诉中行为保全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受案后40天即公开开庭并当庭宣判,在纠正一审判决关于功能性特征认定的基础上,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在判决中指出对于有关诉中行为保全申请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予以支持,以弥补一审判决因上诉暂时不具备执行力的法律效力空隙。


典型意义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后敲响庭审“第一槌”的案件,是法庭履行国家层面知识产权案件上诉审理机制审判职能的首次公开展示。该案裁判体现了鲜明的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导向,并作出了有益探索:实体方面,澄清功能性特征的认定标准,避免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不当限缩,确保专利权人获得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的权利保护范围;程序方面,倡导以“先行判决+临时禁令”的裁判方式及时高效救济权利,避免当事人“赢了官司、输了市场”。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案例四 

涉“中药发药机”发明专利确权案【四川新某药业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广东一某制药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案号】(2021)最高法知行终93号


基本案情


四川新某药业公司系专利号为03135523.4、名称为“药品的自动分装与计量装置”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广东一某制药公司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不具备创造性,故宣告其全部无效。四川新某药业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四川新某药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现有技术未给出有关技术启示,涉案专利具备创造性,应当维持专利权有效,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典型意义


涉案专利技术方案是实现中药配药自动化的关键技术之一,可以大幅提高中药房配药效率。2020年以来,使用该专利技术的中药发药机广泛应用于抗击新冠疫情的医疗一线,为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涉案专利的创造性,对有效保护中医药领域技术创新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五 

中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日本某株式会社与温州某药业公司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905号


基本案情


日本某株式会社系专利号为200580009877.6、名称为“ED-71制剂”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药品专利链接诉讼,请求确认温州某药业公司的“艾地骨化醇软胶囊”仿制药技术方案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日本某株式会社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温州某药业公司未针对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作出声明,未将声明及声明依据及时通知被仿制药上市许可持有人,该行为有所不当,应予批评;关于仿制药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判断,原则上应当以仿制药申请人的申报资料为依据比对评判;经比对,涉案仿制药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该案系我国首例药品专利链接诉讼案件。我国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初建,该案判决对药品专利链接制度实践初期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符合立法目的的探索性法律适用,受到中外媒体和医药界的关注和好评,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第一时间予以报道。该案入选“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2年度十大提名案件”。


案例六 

“香兰素”技术秘密侵权案【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667号


基本案情


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拥有“使用乙醛酸法制备香兰素工艺”技术秘密。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基于该工艺一跃成为全球最大的香兰素制造商,占有全球市场约60%的份额。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通过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香兰素车间副主任非法获取了该技术秘密,而后使用该技术秘密工艺大规模生产香兰素产品,导致香兰素产品价格下滑、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的市场份额缩减。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遂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定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构成技术秘密侵权,判决其停止侵害,并依据当时法律规定的法定赔偿上限及维权合理开支确定其承担350万元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害涉案技术秘密。一审裁判作出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罔顾行为保全裁定,继续实施侵权行为。嘉兴市中某化工公司、上海欣某新技术公司认为一审判赔金额过低且未判令宁波王某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承担连带责任有误;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认为一审判决错误认定其侵害涉案技术秘密且判赔金额过高,均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参与实施侵权行为且设立以侵权为业的企业,故其与宁波王某科技公司等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权利人提供的经济损失数据,综合考虑涉案技术秘密商业价值大、侵权情节恶劣、被诉侵权人拒不执行人民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等因素,改判宁波王某科技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等连带赔偿1.59亿元,并将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后双方当事人在裁判执行期间达成和解。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高额判赔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通过该案裁判,依法保护企业核心技术,切实加大对恶意侵权的打击力度,还明确了直接实施侵权行为的法定代表人的连带责任,并依法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推进了民事侵权救济与刑事犯罪责任追究的衔接,彰显了人民法院严格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恶意侵权行为的鲜明司法态度。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入选“2021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案件”。


案例七 

“橡胶防老剂”技术秘密侵权案【圣某化学科技公司与陈某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816号


基本案情


圣某化学科技公司系“硝基苯法合成RT培司工艺”和“利用RT培司生产橡胶防老剂4020工艺”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圣某化学科技公司主张,案外人山西翔某化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控制人陈某刚指使该公司两名员工通过利诱圣某化学科技公司技术人员窃取涉案技术秘密,用于建造、使用涉案生产设备,严重侵害其技术秘密;山西翔某化工公司另案被判决构成侵害商业秘密犯罪后申请破产清算,但又另行成立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取代山西翔某化工公司继续实施侵权行为,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停止侵害、销毁涉案生产设备并由陈某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连带赔偿2亿余元。一审法院全面支持了圣某化学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并作出停止侵害的行为保全裁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等拒不执行。陈某刚、运城晋某化学科技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关于停止侵害和赔偿2亿余元的判项;鉴于案外人信某公司主张其系涉案生产设备的所有权人,考虑可能涉及案外人权益,撤销了一审判决关于销毁涉案生产设备的判项,将该部分内容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并要求在重审时追加案外人参加诉讼;同时,对拒不执行一审法院行为保全裁定的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均予顶格司法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高额判赔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该案对二审裁判方式进行了有益探索,采用先行部分判决处理侵权定性、损害赔偿,就是否销毁涉案生产设备问题发回重审以保障案外人程序利益,对拒不执行行为保全裁定的行为人予以顶格司法处罚,彰显了人民法院坚决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力度。


案例八 

“卡波”技术秘密侵权案【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与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562号


基本案情


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系生产免洗消毒洗手液原料“卡波”的技术秘密权利人。华某于2012至2013年在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工作期间,多次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将卡波生产工艺有关技术资料从办公电脑拷贝到外部存储介质中,并利用其卡波产品研发负责人的身份,向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的子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生产车间主任李某生索要到卡波生产工艺技术相关设备图纸。华某先后将其非法获取的卡波生产工艺相关图纸、文件发送给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及朱某良、胡某春等人,并组织研究改进,后由胡某春修改了设计图纸并采购了相关设备,最终由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生产卡波产品并向国内外销售。一审法院认为,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华某、刘某、朱某良、胡某春侵害了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的技术秘密,判决停止侵害并按照侵权获利的2.5倍确定赔偿数额,判令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000万元,华某、刘某、朱某良、胡某春承担部分连带责任。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等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华某、刘某、朱某良、胡某春侵害技术秘密并无不当;但侵权获利数额认定中未考虑被侵害的技术秘密对于产品利润的贡献度,故在确定该贡献度为50%的情况下认定有关侵权获利为600万元;考虑到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本身以侵权为业,且在其前法定代表人因涉侵害涉案技术秘密的刑事犯罪被判处刑罚后仍持续生产,并销售至20余个国家和地区,足见侵权故意之显著、侵权情节之严重,故将惩罚性赔偿倍数提高至法定最高倍数;鉴于刘某作为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在侵权过程中作用明显,改判其对全案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最终改判以侵权获利5倍计算赔偿数额,由安徽纽某精细化工公司赔偿广州天某高新材料公司、九江天某高新材料公司经济损失30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40万元,刘某、华某、朱某良、胡某春对前述赔偿数额分别在3000万元、5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典型意义


该案系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首例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探索了侵权情节严重程度与惩罚性赔偿倍数之间的对应关系,充分发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有效保护权利人、威慑遏制侵权行为发生、警示潜在侵权人等方面的作用,对于推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落实落细、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激发社会创新活力具有积极意义。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三批)”和“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案例九 

“砖瓦协会”横向垄断协议案【张某勋与某市砖瓦协会等垄断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382号


基本案情


某市砖瓦协会通过与砖瓦企业广泛签订具有横向垄断协议性质的《停产整改合同》,停产部分企业、减少砖瓦供应量、提高砖瓦价格,攫取垄断利润,并向停产企业提供“停产补偿”。停产企业经营者张某勋以某市砖瓦协会等因故不再依照约定提供补偿、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某市砖瓦协会及仍在生产的企业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张某勋的赔偿请求。某市砖瓦协会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张某勋自愿参与该案横向垄断协议并作为实施者之一,其主张该横向垄断协议的其他实施者赔偿其因实施该垄断协议引发的所谓经济损失,实质上是要求瓜分垄断利益,该种非法利益不应受到反垄断法保护,故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张某勋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阐释了反垄断民事救济的宗旨和导向,明确了横向垄断协议的自愿实施者并非反垄断法意图救济对象,对于依法打击横向垄断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具有指引意义。该案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


案例十 

“无线吸尘器”发明专利侵权案【英国某技术公司与某科技(苏州)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案号】(2022)最高法知民终189号


基本案情


英国某技术公司与某科技(苏州)公司均是全球家电行业具有影响力的企业。英国某技术公司以某科技(苏州)公司生产、销售的两款无线吸尘器产品采用的技术方案落入其专利号为200780027328.0、名称为“手持式清洁设备”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某科技(苏州)公司停止侵害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10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英国某技术公司的诉讼请求。英国某技术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期间,了解到双方相关知识产权纠纷由来已久,在全面梳理双方一系列纠纷的基础上,搭建对话平台缓和双方矛盾,经反复沟通,最终促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包括该案在内的全球20余起知识产权纠纷的一揽子和解。双方为此均致信感谢。


典型意义


该案促成中外当事人达成全球纠纷一揽子和解,以“东方经验”实质化解跨国纠纷,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抓前端、治未病”“双赢多赢共赢”的新时代能动司法理念的生动体现,有效助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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